上海养狗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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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养狗的管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犬只登记,养犬行为规范和犬只收容处置等。

第一、犬只登记。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未经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住所地养犬管理分队办理登记信息。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信息变更。养犬登记信息包括犬只种类、躯干全长的测定值、外形特征、体貌特征、性别的鉴定结果、免疫注射信息以及电子识别代码。养犬信息登记实行一人一犬,犬只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信息将随之自动变化。同时,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饲养的犬只还应在本市有资质的畜牧服务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注射)。

第二、养犬行为规范。在上海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得遗弃、遗弃携带犬只。不得在居住区从事犬类的繁殖活动。不得纵容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宠物的行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将犬只装于犬袋(笼)内或牵领,并随身携带清理犬类排泄物的工具。同时,养犬人还应当定期为其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按照期限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并将检测信息和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犬只收容处置。上海对全市犬只按照户籍区域由犬类收容所实行统一管理。犬类收容所在接到犬只收容指令或者犬类收容举报、投诉、查询后应当及时开展收容。犬类收容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将收容的犬只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射识别电子芯片、进行检疫。犬只是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不得入所,应当在确认患病七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规范予以无害化处理。

在宠物医院、宠物商店、犬只销售场所和犬只饲养场所、犬只交易市场,以及犬类收容所等场所从事密切接触犬只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犬的病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从事前款工作。

对违反规定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并由养犬责任人自收缴之日起七日内认领。不认领的,依照规定由犬类收容所代为保管。代保管期内,犬只生病的,犬类收容所应当在七日内将代为保管的犬只送交动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相关费用由养犬管理人承担。

无正当理由不认领被收缴的犬只或者代保管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认领被代为保管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犬类收容所代为处置。养犬人因不文明养犬受到行政处罚,不予减免、暂缓执行与养狗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有违法养犬行为的,自首次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购买、赠送大型犬和烈性犬幼龄犬。

在禁止养犬区、禁止设点的区域设点的;经营、利用禁养、禁用犬从事表演的;未对犬类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未按规定补办养犬登记的;阻碍养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擅自更改养犬区域或者饲养场所的,容留所养犬只未经免疫的;一户饲养超过一只限额犬的,饲养人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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